繁體中文
一、開埠前:司法權先於殖民地
1839 年 8 月 2 日,義律拒絕把兇犯交予中方,自行開庭並從輕發落,官方大事記直接評為侵犯中國司法權。呢件事發生在英國佔領香港之前,但已經顯示:在華英人要求由本國領事或法庭審理,唔接受中國衙門管轄。司法管轄權係之後一切安排嘅起點。
1841 年英軍佔領香港後發出公告,表明鄉約律例與禮儀相關者准予仍舊;1843 年 1 月 4 日,英國政府以樞密院頒令,把 1833 年設於廣州嘅駐華刑事和海事法庭遷至香港,管轄香港島以及中國內地與沿岸一百英里地帶,審理區內英國臣民刑事案件。1844 年 3 月 4 日,這個司法機構在香港審理首宗案件。法院先到,本地成文法隨後才逐步建立。
二、法院、陪審團與雙軌法律
1845 年 8 月 19 日,港府立法規管陪審團,訂明六人為陪審團人數,並就出任陪審員訂立資格。1849 年 2 月 22 日,港府訂立條例成立簡易法庭,總巡理府獲授予審理輕微刑事案件嘅權力。陪審團同簡易法庭一重一輕,決定咗邊類案件由社群代表裁斷、邊類由官員快速處理。
1861 年 2 月 4 日,英女王頒布關於九龍嘅樞密院頒令,界限街以南九龍半島由租借地變成香港殖民地組成部分;同月 30 日刊憲後,九龍法律制度與香港島一致。但「一致」只限法院體制:1840 年代至 1960 年代,香港並行兩套婚姻法規,一套是港府《婚姻條例》,另一套是《大清律例》連同傳統習俗。普通法法院與華人習慣法長期並存,係香港法律史嘅基本結構。
三、專業化與司法地景
法律專業長期由少數人掌握。1844 年至 1898 年間,共有四十六人獲准成為大律師,當中華人僅佔三位;1887 年 8 月 23 日,香港出現第一位華人執業律師何渭臣。數字說明:法院開放咗,但專業門檻同語言門檻仍然把大多數華人擋在外面。
1912 年 1 月 15 日,位於香港嘅高等法院大樓開幕並開始運作;建築計劃 1899 年年底啟動,1903 年 11 月 12 日奠基,整個過程歷時十二年。1933 年 11 月 20 日,少年法庭首次在中央裁判司署開庭,依據 1932 年制定嘅青少年犯條例。1947 年 8 月 1 日,修訂條例撤銷陪審員只限男性嘅規定,合資格女性同樣須履行陪審員職責。法院建築、少年司法同性別准入,標誌制度由「管治工具」走向「公共程序」。
四、法律援助與中文審訊
1953 年 2 月 18 日,港府成立維多利亞及九龍兩所地方法院,替代高等法院原有嘅簡易法庭。1966 年 11 月 25 日,港府就法律援助立法,容許符合條件嘅民事訴訟當事人申請援助;翌年一月,法律援助部在司法機構之下設立。1970 年 7 月 1 日,法律援助部脫離司法機構獨立運作,服務由民事擴至刑事,並為合資格者指派律師或大律師。法律援助把「法院開放」同「實際可達」分開處理:有法院唔等於人人有能力用。
語言係另一道門檻。1977 年 9 月 30 日,維多利亞地方法院首次以中文宣讀判詞;官方大事記指出,自十九世紀設立司法制度以來,法院從未以中文撰寫判詞。1995 年 12 月 13 日,首宗以中文審訊嘅民事案件由最高法院審結,首份中文判詞亦隨之頒下;1996 年 2 月 16 日起,中文審訊擴展至土地審裁處及區域法院。審訊語言由例外變成制度,直接影響市民能否理解程序。
五、1997:終審權與解釋權
1995 年 6 月 8 日,中英兩國政府就香港終審法院事宜簽署協議。1997 年 7 月 1 日,香港回歸,原有法律除與基本法牴觸或經立法機關修改者外一律保留,涵蓋普通法、衡平法、條例及附屬立法,以及習慣法;終審法院享有司法終審權。1997 年 9 月 11 日,終審法院開庭處理首宗案件,拒絕一項涉及遺產嘅上訴請求。
1999 年 1 月 29 日,終審法院在吳嘉玲案裁定,基本法所述「中國其他地區的人」並不涵蓋已享有居留權嘅人士,因此該等人不得被遣返;同日,終審法院亦裁定特區法院有權審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嘅舉措是否與基本法牴觸。1999 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境外所生中國籍子女嘅居留權問題解釋基本法。呢兩個動作,界定咗「本地終審」同「憲制解釋」之間嘅界線,亦係之後討論司法獨立時無法回避嘅起點。
未解與缺口
- 本篇只按大事記同地方志條目講制度節點,未逐宗分析判例同判詞。
- 法律援助嘅經濟審查、覆蓋範圍同實際使用率,未有逐年數據。
- 法官任命、司法獨立同公眾信心嘅量化指標,未在本篇處理。
- 1997 年後中文審訊擴展、雙語判詞同法律翻譯嘅進度,未逐項核實。
- 與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嘅制度比較、收費同案件輪候時間,未包括在內。
- 法律專業人數、族裔同性別構成只有零星歷史數字,未有完整序列。
文獻點讀
- 《香港志·總述 大事記》(公元前 5000 年至 2017 年,共 6,500 多條大事)p.76、p.123、p.129、p.132、p.138、p.149、p.171、p.199、p.227、p.265、p.291、p.350、p.367、p.409、p.524、p.527、p.554、p.570司法權衝突、法院設立、陪審團、簡易法庭、法院大樓、少年法庭、法律援助、中文判詞、終審法院同居留權案嘅官方大事記。官方/出版者網址
- 《香港志·自然》建置與地區概況(人口)p.652、p.657、p.660大律師人數、婚姻法規雙軌同佔領公告保留鄉約嘅人口與地區概況。官方/出版者網址
頁碼係電子書頁碼;同一本書不同版次可能移位。引用時請連書名、卷冊同頁碼一齊寫。
